(2017)陕0728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8执36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被执行人王某某,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6日依法作出的(2016)陕0728民初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主文确定:“二、被告王某某赔偿原告马某某各项损失20000元,定于2016年6月30日之前给付5000元,下余15000元,定于2016年12月30日前付清;”由于被执行人王某某未依照调解书确定的日期履行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于2017年1月17日向镇巴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即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某某在外��工,依法向其同住成年家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后被执行人王某某主动履行了6800元赔偿款,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于2017年5月31日领取了本次执行到位的6800元后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之行为是对自己执行请求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该案应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728执3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执行申请费200元由被执行人王某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左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