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执恢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景海、高建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景海,高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5执恢44号申请执行人杨景海,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高建新,男,197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申请执行人杨景海与被执行人高建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38969.12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13000元。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就本案的剩余执行标的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协议时间较长,现申请执行人书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30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志如审 判 员 管庆生助理审判员 杨继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