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行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何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1行初418号起诉人:何悌,男,1941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义全,上海慧赢律师事物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浪,上海慧赢律师事物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收到起诉人何悌以江苏省信访局为被告的起诉状。经口头释明,起诉人坚持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何悌诉称,何悌、何恺、何惇系三兄妹,南京市玄武区板仓街232号房屋为起诉人及兄妹共有。因起诉人等人不在南京居住,该房屋长期租赁给江苏省电视台使用。1996年该房屋被拆除,但一直未给起诉人兄妹进行补偿安置。2005年起诉人兄妹就房屋被拆一事进行上访。2009年,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作出答复意见。2010年,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复查意见。起诉人均不服并于2010年2月提出复核申请,同时于2010年12月向国家信访局反映。后国家信访局将起诉人所反映事项交由江苏省信访局处理。2011年至2016年间,江苏省信访局一直未给起诉人书面复核意见。为此,起诉人于2016年5月到江苏省信访局上访。2016年7月28日,江苏省信访局督查室电话告知起诉人处理意见,但未出具书面意见。后起诉人得知江苏省建设厅于2011年4月已中止对起诉人的信访复核。起诉人认为,国家信访局将起诉人所反映的问题交由江苏省信访局处理,江苏省信访局应在30日内作出信访复核意见,但江苏省信访局一直未书面告知起诉人复核工作的进展,使得起诉人的问题一直未能解决。请求法院判决江苏省信访局依法作出信访复核意见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因何悌所诉事项属信访事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规定,何悌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经口头释明,何悌坚持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何悌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杨 敏审判员 韦 韬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