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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1民初2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谭华与湖北省耀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华,湖北省耀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2507号原告谭华,男,生于1981年6月28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被告湖北省耀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恩施市白果乡瓦场坝村。法定代表人周禄英,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华与被告湖北省耀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华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华以被告湖北省耀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其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90元,减半交纳1445元,由原告谭华负担。审判员  陈小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谭倩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