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7执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许祚洋、代继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祚洋,代继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7执1044号申请执行人:许祚洋,男,195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代继俊,男,194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祚洋与被执行人代继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因此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柏东审判员 梅根生审判员 杨慧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夏 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