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1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蒋某1与蒋某2法定继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蒋某1,蒋某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16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蒋某1,女,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北市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蒋某2,男,197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再审申请人蒋某1因与被申请人蒋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6民终1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蒋某1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代书遗嘱有效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遗嘱应为全部无效。蒋某1与李政的电话录音作为新证据,可以证实立遗嘱人将房产留给自己的孙子而非蒋某2、遗嘱不真实。本院审查认为,案涉代书遗嘱虽然没有遗嘱人本人亲笔签字,形式上存在欠缺,但有代书人吕华、在场人邢俊卿出庭作证,证实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争议房产被继承人已在生前过户给蒋某2、马建敏夫妇,原审判决认定代书遗嘱真实有效,并无不当。蒋某1提交的电话录音并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综上,蒋某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蒋某1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俊杰审判员 张新峰审判员 宋 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孟祥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