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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7民初1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郭铁华与杨夫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铁华,杨夫巧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7民初1333号原告:郭铁华,男,195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林,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夫巧,女,196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铁华与被告许路通、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黄骅支公司、被告杨夫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铁华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夫巧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铁华撤回对被告杨夫巧的起诉。审 判 长  郭向前审 判 员  乔 洋人民陪审员  李性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