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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执恢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陈尧根与黄泽良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尧根,黄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恢145号申请执行人陈尧根。被执行人黄泽良。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邵商初字第86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黄泽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泽良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大冶市佳勇冶金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2011)邵商初字第8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鄂0281执恢145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书记员  熊良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