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2民初7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平儿与赵志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平儿,赵志明,山东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西营镇罗伽小学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7566号原告:陈平儿(曾用名:陈安平),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春梅(特别授权代理),济南长清晨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志明(曾用名:赵自力),男,196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山东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法定代表人:谢安珂,公司经理。被告:济南市历城区西营镇罗伽小学,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崔殿厚,校长。原告陈平儿与被告赵志明、山东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西营镇罗伽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陈平儿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之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平儿撤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计713元,由原告陈平儿负担。审 判 长 万劲松人民陪审员 林延秋人民陪审员 李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曲歆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