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民初1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焦作市福安金源置业有限公司与李国伟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福安金源置业有限公司,李国伟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民初1598号原告:焦作市福安金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长恩路1288号龙源湖国际广场售楼中心(13号商业楼)。法定代表人:贠德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华,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国伟,男,1990年6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原告焦作市福安金源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国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焦作市福安金源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信息不足以确定明确的被告,因此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焦作市福安金源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廉玉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杜荣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