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3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军与张连成拖欠工程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张连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3执17号申请执行人:李军,男,1950年5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九台市。被执行人:张连成,男,1978年9月2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军与被执行人张连成拖欠工程款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军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323执17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郭劲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铁丽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