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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赵秀兰与柴国庆、辉县市运输集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秀兰,柴国庆,辉县市运输集团,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362号原告:赵秀兰,女,1955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柴国庆,男,1960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卫辉市。被告:辉县市运输集团。负责人:牛天宾,职务:经理住所地:辉县市西王庄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地址:新乡市开发区二十一号街坊一、三层负责人:崔振祥,职务:经理。原告赵秀兰诉被告柴国庆、辉县市运输集团、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赵秀兰于2017年5月3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对被告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秀兰的申请符合法���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秀兰负担。审 判 长  程志远审 判 员  郭春明人民陪审员  刘陈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任文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