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30民初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任和杰、马翠萍与被告榆林市清涧县公安局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和杰,马翠萍,榆林市清涧县公安局
案由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30民初527号原告:任和杰,男,195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清涧县。原告:马翠萍,女,1955年2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清涧县。被告:榆林市清涧县公安局,住所地,清涧县赤土沟。法定代表人:杜林,该局局长。原告任和杰、马翠萍与被告榆林市清涧县公安局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贺世成审 判 员 苏 玲人民陪审员 王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师春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