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7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上海阳光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潘和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阳光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潘和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7054号原告:上海阳光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袁玉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栋,男。被告:潘和平,男,1965年7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阳光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潘和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阳光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审判员 卫XX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仙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