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502执1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小群、邓若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群,邓若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02执1228号申请执行人张小群,男,住新余,被执行人邓若淮,男,住新余市,申请执行人张小群与被执行人邓若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2015)渝民初字第039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小群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邓若淮支付案款55890元及逾期加倍利息、执行费73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本院到房产与市场登记部门、银行、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没有调查到被执行人邓若淮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执标的款55890元及逾期加倍利息、执行费739元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张小群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认为本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可在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 判 长 姜 波审 判 员 李华兵人民陪审员 李兰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