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国忠与黄俊、周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6执209号申请人张国忠,男,1966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黄俊,男,1981年1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周其,男,1964年4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原告张国忠诉被告黄俊、周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6)沪0116民初98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黄俊、周其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支付义务,故权利人原告张国忠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经集中查询,被执行人黄俊、周其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承诺每年归还15万元,但申请人并不认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高及失信等强制措施。因暂时未执行到位,本案暂时终结本次程序,如果今后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6)沪0116民初9808号民事调解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永华审判员 金 涛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中原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