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1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莫祖鹏与黎祖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祖鹏,黎祖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21民初95号原告:莫祖鹏,男,1965年9月15日生,壮族,现住南丹县。被告:黎祖付,男,1972年10月21日生,壮族,现住南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祖周,广西大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莫祖鹏诉被告黎祖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莫祖鹏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其他组织和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祖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25元,减半收取计3462.5元,由原告莫祖鹏负担。审判员 张丹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叶香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