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8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罗伟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伟,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8185号原告:罗伟,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6592546XY。法定代表人:谢香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波,重庆商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琦,男,199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罗伟与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罗伟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罗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伟负担。审判员 毕 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伍沐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