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民初2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遂宁市丰发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遂宁市鑫阳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遂宁市畜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宁市丰发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遂宁市鑫阳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遂宁市畜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罗玉洁,唐华,吴宏,黄玲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2189号原告:遂宁市丰发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燕山街86号市财政局办公大楼一楼。法定代表人:刘丽。被告:遂宁市鑫阳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永兴镇欧阳祠村七社。法定代表人:唐华。被告:遂宁市畜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永兴镇欧阳祠村7社。被告:罗玉洁,女,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唐华,男,196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吴宏,女,1971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黄玲,女,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原告遂宁市丰发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遂宁市鑫阳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遂宁市畜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罗玉洁、唐华、吴宏、黄玲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遂宁市丰发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遂宁市丰发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嘉龄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姜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