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破申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先坤与重庆漫田置业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先坤,重庆漫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破申34号申请人:王先坤,男,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委托代理人:XX,四川盛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漫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真升镇荣升街83号1幢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060549038A。法定代表人:傅长艳。委托代理人:郑国林,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荣昌区。委托代理人:李斌,男,1971年1月3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广州市天河区。申请人王先坤以被申请人重庆漫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称漫田置业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漫田置业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受理后,通知申请人王先坤、被申请人漫田置业公司进行了听证,被申请人漫田置业公司提出异议称,对申请人王先坤所述的借款事实无异议,但对其申请漫田置业公司破产清算有异议,漫田置业公司固定资产变现困难,漫田置业公司正在和债权人协商以固定资产变现来盘活资产,清偿债务;漫田置业公司对外债务的利息过高,也正在进行协商;大部分债权人比较支持公司的抵债方案。本院查明:漫田置业公司成立于2013年2月27日,公司登记机关为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荣昌区分局,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真升镇荣升街83号1幢门面,公司注册资本4160万元,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2015年7月1日,王先坤与漫田置业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漫田置业公司向王先坤借款45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同日,王先坤在漫田置业公司刷卡45万元,漫田置业公司向王先坤出具《收据》,载明收到王先坤借款45万元。借款到期后,双方约定续借期限半年,2016年12月29日止。2015年7月2日,王先坤与漫田置业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漫田置业公司向王先坤借款10万元,月息3分,借款期限自2015年7月2日至2016年7月1日。同日,王先坤在漫田置业公司刷卡10万元,漫田置业公司向王先坤出具《收据》,载明收到王先坤借款10万元。借款到期后,双方约定续借期限半年,续借日期延至2016年12月31日。2015年7月9日,王先坤与漫田置业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漫田置业公司向王先坤借款28000元,月息3分,借款期限自2015年7月9日至2016年7月8日。同日,王先坤在漫田置业公司刷卡28000元,漫田置业公司向王先坤出具《收据》,载明收到王先坤借款28000元。借款到期后,双方约定续借期限半年,2017年1月7日止。2015年7月9日,漫田置业公司出具《欠条》,载明:漫田置业公司欠到王先坤借款20万元,利息为3分/月(2015年1月20日至2015年6月30日),共计利息22000元,20万元本金已归还,只欠利息22000元。被申请人漫田置业公司对前述借款事实及申请人王先坤举示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先坤对被申请人漫田置业公司享有债权,被申请人漫田置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人王先坤的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受理申请人王先坤对被申请人重庆漫田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二、重庆漫田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交由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刘玉妹审判员 沈 娟审判员 吴贵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罗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