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执19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崔承成、高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承成,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6执19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崔承成,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高强,男,196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26民初65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150000元及利息1233元(计至2017年2月4日)、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2150元,共计155033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高强与邬春菊(公民身份号码:)系夫妻关系。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高强的配偶邬春菊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5033元,或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葛 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应涛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