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4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徐宝世与李化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宝世,李化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4223号原告徐宝世,男,197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李化福,男,196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宝世与被告李化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宝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范延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