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民初2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书意与吕安琪、安徽艾欧美容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书意,吕安琪,安徽艾欧美容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11民初2363号原告:李书意,女,199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委托代理人:周海波,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璐璐,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吕安琪,女,199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被告:安徽艾欧美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淝河南路650号文昌雅居C-5幢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WPMX3G。法定代表人:吕安琪,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李书意与被告吕安琪、安徽艾欧美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书意及委托代理人周海波、赵璐璐,被告吕安琪暨艾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书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1万元及违约利息2247.5元(自2017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的标准暂计至2017年2月28日,之后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李书意与吕安琪系朋友关系。吕安琪欲在合肥开办美容公司,遂找李书意合伙,双方达成如下口头协议:对半出资,对半分成。此后,李书意多次转款给吕安琪用于公司前期开业准备,并购买部分开业用品。2016年6月2日,双方合伙开办的艾欧公司成立,但吕安琪欺骗李书意,在工商登记时擅自将李书意的股份从双方约定的50%降为1%。显然,双方已丧失互信的合作基础,李书意决定退出。2016年9月5日,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和《还款协议》各一份,分别约定李书意所占艾欧公司股份作价5万元转让给吕安琪;李书意剩余投资款34万元转为吕安琪的借款,由吕安琪分期返还,艾欧公司作为共同借款人盖章确认。但《还款协议》约定的第一笔分期款项12万元,吕安琪仅支付3万元,余款以及后期款项至今分文未付,李书意多次催要未果。依据《还款协议》第七条约定,李书意有权要求吕安琪和艾欧公司提前清偿全部到期借款,并赔偿由此产生的银行利息损失。被告吕安琪、艾欧公司辩称:进行工商登记时并未欺骗李书意,在双方投资款到位后可以进行股权变更,但李书意提出退股,双方遂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和《还款协议》,由于约定的还款期限过短,现尚不具备支付能力,请求延缓。经审理查明:2016年初,李书意与吕安琪达成合伙在合肥开办美容公司的口头协议。此后,李书意多次向吕安琪转款用于出资,并购买部分公司用品。2016年6月2日,安徽艾欧美容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工商登记显示,李书意的股份占1%。李书意得知后不满,决定退出。2016年9月5日,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和《还款协议》各一份。其中,《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李书意所持艾欧公司1%股权以5万元转让给吕安琪;《还款协议》约定,李书意剩余投资款34万元转为吕安琪的借款,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12万元,于2017年4月30日前支付11万元,于2017年8月31日前支付11万元,如吕安琪未能依约清偿借款本金,李书意有权要求吕安琪提前清偿全部借款,并赔偿由此产生的银行利息,艾欧公司作为担保人亦在《还款协议》上签章确认。协议签订后,吕安琪当即支付李书意股权转让款5万元,并于2017年春节前偿还借款3万元,余款至今未还。上述事实,除双方当事人陈述外,还有原告李书意提供的户籍证明、企业工商信息、股权转让协议、还款协议、银行流水等证据佐证,证据符合法定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要求,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涉案《还款协议》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吕安琪未于2016年12月31日前偿还12万元,依约应提前清偿全部借款,并赔偿由此产生的银行利息。全部借款34万元,扣除已还3万元,现仍欠31万元,故原告李书意要求被告吕安琪偿还借款31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艾欧公司作为担保人在《还款协议》上签章确认,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依法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吕安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书意借款31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艾欧美容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吕安琪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李书意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吕安琪、安徽艾欧美容科技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84元,减半收取2992元,由被告吕安琪、安徽艾欧美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费贤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慧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