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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1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大柳塔支行与苏艳兵、杨文琴、张明明、康玲英、李换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大柳塔支行,苏艳兵,杨文琴,张明明,康玲英,李换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186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大柳塔支行,住所地:神木县大柳塔镇柳兴街9号。负责人:杨振平,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平,系该行职工。被告:苏艳兵,男,1977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杨文琴,女,1977年4月出生,汉族,籍贯、。被告:张明明,男,1967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康玲英,女,1968年4月出生,汉族,籍贯。被告:李换林,女,1986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大柳塔支行与被告苏艳兵、杨文琴、张明明、康玲英、李换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原告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大柳塔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86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魏敏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单慧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