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1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汪宝宝、朱凡与被告安徽省宣城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宝宝,朱凡,安徽省宣城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1806号原告:汪宝宝,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朱凡,男,住址同上。被告:安徽省宣城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昭亭北路盛世华庭4幢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796429506Y。法定代表人:傅志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静杰,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有胜,安徽南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汪宝宝、朱凡与被告安徽省宣城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宝宝、朱凡撤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77元,由原告汪宝宝、朱凡负担。审判员 吴安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汪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