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4民初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吕德勋与刘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德勋,刘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4民初1231号原告吕德勋,男,汉族,生于1981年11月13日,住贵州省正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黎万洁,正安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勇,男,汉族,生于1982年9月5日,住贵州省正安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483号。负责人黄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德勋诉被告刘勇、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德勋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德勋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德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吴承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