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执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尉旋与吉林省神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尉旋,吉林省神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保44号申请执行人尉旋,女,1988年9月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吉林省神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沈延柱,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尉旋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神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7)吉0106财保44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106执保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 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于小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