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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2民初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徐汉铭与严银顺、翟红秀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汉铭,严银顺,翟红秀,严华才,严一铭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2民初815号原告(反诉被告)徐汉铭,男,1962年11月29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委托代理人陈榕青,江苏盐海中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严银顺,男,1950年2月19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被告(反诉原告)翟红秀,女,1954年3月25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被告严华才,男,1974年2月17日,住盐城市亭湖区。被告严一铭,男,1998年12月12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学凡,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汉铭(反诉被告)诉被告严银顺(反诉原告)、翟红秀(反诉原告)、严华才、严冠铭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汉铭,反诉原告严银顺、翟红秀于2017年5月31日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和反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汉铭,反诉原告严银顺、翟红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汉铭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严银顺、翟红秀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徐汉铭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东生代理审判员  郑春水人民陪审员  沈文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戴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