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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4民初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董保生与尚大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保生,尚大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4民初859号原告:董保生,男,汉族,1972年6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卢氏县。被告:尚大均,男,成年,住河南省栾川县。原告董保生与被告尚大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董保生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保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保生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董保生负担。审判员  秦瑶瑶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成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