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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行、徐世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行,徐世长,蔡传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7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东大街油坊巷西,组织机构代码:15282166-8。负责人:陈伟巍,行长。被执行人:徐世长,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定远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蔡传梅,女,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定远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系徐世长之妻)。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行与徐世长、蔡传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徐世长、蔡传梅负债较多,下落不明,现在本院有多个案件在执行中;除其抵押在申请执行人处的楼房不宜处理外,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发扬审判员  许 峰审判员  陈汇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齐福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