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4民初4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江苏省恒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国水利电第十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省恒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水利电第十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4292号原告:江苏省恒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东区阿里山路52号。法定代表人:朱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茂盛,男,该公司职工。被告:中国水利电第十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华苑产业区榕苑路2号4-2101号,法定代表人:何占颂,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世恺,男,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予吉,男,该公司职工。原告江苏省恒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水利电第十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2017年5月31日,原告江苏省恒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苏省恒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江苏省恒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莉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