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3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瑞琴与河北省高速公路张承张家口管理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瑞琴,河北省高速公路张承张家口管理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3民初424号原告:刘瑞琴,女,196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沽源县。被告:河北省高速公路张承张家口管理处。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五一东大街张承高速收费口。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西路**号。负责人:魏丙申。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瑞琴与被告河北省高速公路张承张家口管理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88357.11元、伙食补助费930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待伤残等级鉴定做出后计算具体数额)等各项赔偿暂定20万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2日,李乾驾驶冀G×××××号小型本田小客车,沿张承调整行驶至崇礼方向34KM+900M,因过路面积水操作不当车辆同两侧护栏相撞后,将乘车人李卓辰、乔玉海、刘瑞琴甩出车外。造成李卓辰、乔玉海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刘瑞琴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乾承担全部责任。李卓辰、李攀、乔玉海、刘瑞琴无责任。事发后刘瑞琴被送到中国人民解放军二五一医院进行救治,后被诊断为:1、双骨髁上骨折;2、左膑骨骨折;3、右跟骨折;4、右舟状骨、骰骨折;5、全身多处皮肤撕裂伤清创缝合术后;6、胸腹外伤;7、创伤性湿肺;8、低血容量性休克;9、右侧额颞部硬膜下积液;10、肝功能异常;11、多发肋骨骨折;12、双侧胸腔积液;13、左侧髋臼骨折;14、左趾骨上下骨折;15、右外踝骨折;16、右侧模突骨折;17、左侧气胸;18、静脉血栓形成。住院29天,住院期间共花去医疗费18万多元。现原告出院后,仍卧床休养,身心受到巨大创伤。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公路经营企业对所辖路段有管理和养护的义务,有义务保证公路牌良好技术状态。第一被告未尽到公路养护义务也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第一被告在第二被告处投保了建筑工程一切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起诉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原告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因缓交未实际交纳不产生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希林审 判 员 王凤燕人民陪审员 张志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海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