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9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邓华应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华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9刑初23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华应,男,1974年4月29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南川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3日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渝南川检刑诉(2017)211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1月25日7时许,被告人邓华应驾驶无牌电动车达乘妻子叶某从在本市南川区城区往南川区沿塘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南川区104省道某路段,将被害人陈某撞倒在地,致陈某受伤,被告人邓华应驾车逃离现场,于当日23时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害人陈某后被送往医院医治无效,于2017年1月28日0时死亡。经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邓华应负全部责任,陈某、叶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邓华应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被告人邓华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华应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邓华应犯罪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邓华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本院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具有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华应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期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韦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