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928行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刘娜与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娜,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928行初28号原告刘娜,女,198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陈献荣,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281号。法定代表人赵玉孟,局长。委托代理人马利敏,该局法制室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安鸿敏,该局干警。原告刘娜不服被告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2017年3月22日作出的中原公(侦)强戒决字[2017]10000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涉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王丽军审判员  于振民审判员  李翠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