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11执1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麻俊龙与马少峰、解旭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麻俊龙,马少峰,解旭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11执1753号申请人麻俊龙,男,1990年9月7日出生,住洛阳市。被执行人马少峰,男,1980年8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被执行人解旭云,女,1985年11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本院在执行麻俊龙与马少峰、解旭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少庆执行员 孙旭光执行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崔 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