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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孟令增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令增,北京雅芳佳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904号申请执行人:孟令增,男,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勇极,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国志,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雅芳佳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武兴路1274号,实际经营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解州营村。法定代表人:刘秀莲,总经理。孟令增与北京雅芳佳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080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孟令增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雅芳佳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按照裁决书支付工资差额27492.36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北京雅芳佳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北京雅芳佳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孟令增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雅芳佳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雅芳佳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孟令增申请执行的案款27492.36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北京雅芳佳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民初字第0806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云成审判员  申家杰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