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2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2760陆秀荣与顾士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秀荣,顾士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2民初2760号原告:陆秀荣,男,1955年2月11日生,汉族,住靖江市。被告:顾士进,男,1973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靖江市。原告陆秀荣与被告顾士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秀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士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陆秀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之需于2014年1月25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时口头约定月利率5000元,后因被告经济条件不好,双方将利息调整为4000元/月、3000元/月。借款后,被告累计归还了原告利息9万元。余欠本息至今未还。顾士进未答辩。本院认为,被告顾士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原告主张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自行承担。根据原告的陈述及举证可确认原、被告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后理应及时还款。审理中,原告自认被告累计归还了9万元利息,归还的利息标准不超过月利率3%,与法无悖。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顾士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陆秀荣20万元。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本院,被告于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费用缴纳至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a,行号:104xxx123。代理审判员 吉国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