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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7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郭松贵与张利飞、张汉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松贵,张利飞,张汉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27民初216号原告:郭松贵,男,汉族,1961年4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张利飞,男,汉族,1981年6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被告:张汉奎,男,汉族,1960年8月14日出生,住。。。。原告郭松贵诉被告张利飞、张汉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松贵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松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付借款15万元,利息51300元(自2014年9月6日计算至2016年4月6日按照月息1.8%计算的利息),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算至清偿之日;2.本案所有诉讼费、律师费、及与本案有关的车费、住宿费、误工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6日,原、被告签订一份《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5万元,借款期限10个月,月息1.8分,并自愿将坐落于宜阳县城关镇文明中路总工会院内1-1-501房产作为抵押物,双方共同到宜阳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并在洛阳市办理了公证。郑州海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上加盖公章。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出具借据和收条各一份。后被告仅支付3个月利息,本金及利息拖延至今。为此,诉至法院。被告张利飞、张汉奎未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6日,原告郭松贵与被告张利飞、张汉奎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张利飞、张汉奎向郭松贵借款15万元,月息1.8%,借款期限10个月,自2014年6月6日至2015年4月5日止,借款打入张利飞建设银行账号。协议签订后,双方到洛阳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同日,原告应二被告要求将借款15万元打入张利飞河南农村信用社(商业银行)6229911670031****7账户,二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一张。借期内被告支付了三个月利息,剩余本金及利息未如约履行,发生本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松贵与被告张利飞、张汉奎达成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张利飞、张汉奎在借款到期后拒不归还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还本付息的民事责任。因此,原告请求二被告偿付借款本金15万元、支付自2014年9月6日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8%计算的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其要求二被告支付本案律师费于法无据、支付与本案有关的车费、住宿费、误工费等损失,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院均不予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张利飞、张汉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郭松贵借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9月6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郭松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2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4880元,由被告张利飞、张汉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向丽审 判 员  张春龙人民陪审员  韩彩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逸霖附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