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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5民初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永修县供电分公司与永修县优创商贸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永修县供电分公司,永修县优创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25民初369号原告: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永修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永修县新城建昌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5MA35GH3Q2M。法定代表人:张文东,系该公司经理。诉讼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椿,江西杰出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永修县优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永修县虎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5566288744U。法定代表人:黄兆川,系该公司负责人。原告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永修县供电分公司与被告永修县优创商贸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永修县供电分公司的诉讼委托代理人刘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永修县优创商贸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永修县供电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永修县优创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电费共计1527668.7元,并且按照所欠缴纳滞纳金直至电费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18日,原、被告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单电源三相交流50赫兹电源。合同签订后,截止2016年8月18日,被告共拖欠原告电费1527668.7元未支付。被告永修县优创商贸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举证。原告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永修县供电分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原、被告之间的高压供应电合同、被告拖欠电费情况表及欠电费催讨通知书通知书,证明被告拖欠电费共计1527668.7元。因该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有效要件,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18日,原、被告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单电源三相交流50赫兹电源,合同签订后,截止2016年8月18日,被告共拖欠原告电费1527668.7元未支付,其中2015年12月份拖欠电费495108.3元,2016年1至8月拖欠电费1032560.4元。原、被告约定,如被告不按时支付电费,当年按照所欠电费2‰每日支付违约金,跨年按照所欠电费3‰每日支付违约金。本院认为,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本案中,原告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永修县供电分公司和被告永修县优创商贸有限公司之间的供用电合同事实清楚,被告永修县优创商贸有限公司拖欠原告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永修县供电分公司电费共计1527668.7元证据确凿,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电费。综上所述,原告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永修县供电分公司要求被告永修县优创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电费1527668.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永修县供电分公司要求被告永修县优创商贸有限公司按照所欠电费的3‰缴纳滞纳金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双方在高压供用电合同中明确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永修县优创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支付原告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永修县供电分公司电费1527668.7元;二、被告永修县优创商贸有限公司分别自2016年1月1日起按照495108.3元的3‰,2017年1月1日起按照1032560.4元的3‰,每日支付所拖欠电费的违约金,直至所拖欠电费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549元,由被告永修县优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元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郇小军审判员  郭世锟审判员  黎哲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韩 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