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民初2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三门县伟明装潢材料经营部与陈欢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门县伟明装潢材料经营部,陈欢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2294号原告:三门县伟明装潢材料经营部,经营地址三门县海游街道望海路(三门县城南建材五金市场306-307号)。经营者辛伟明,男,197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6********,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下郑村上辛**号。被告:陈欢腾,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三门县伟明装潢材料经营部与被告陈欢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三门县伟明装潢材料经营部在指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间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但以与被告陈欢腾自行调解为由,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门县伟明装潢材料经营部以与被告陈欢腾自行调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门县伟明装潢材料经营部撤诉。代理审判员 陈丽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吴如意·?PAGE?-2-?··?PAGE?-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