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2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市天府新区住房保障中心与被告徐永凤、第三人成都双流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天府新区住房保障中心,徐永凤,成都双流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2200号原告:成都市天府新区住房保障中心(成都市天府新区棚户区和“三村”改造办公室),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法定代表人焦阳,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巫贵江,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雅升,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永凤,女,195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第三人:成都双流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法定代表人王洪斌,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先品,公司员工。原告成都市天府新区住房保障中心与被告徐永凤、第三人成都双流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徐永凤向原告交纳了所欠房屋租金及滞纳金。故,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天府新区住房保障中心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天府新区住房保障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成都市天府新区住房保障中心负担。审 判 员 林成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蒋 丹书 记 员 赵韵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