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刑终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康某甲贪污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康某甲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刑终107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康某甲,原系柳林县柳林镇穆家焉村支部委员。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6年3月17日被柳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贾淑平、贺福凤,山西省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康某甲犯贪污罪一案,于二Ο一七年一月四日作出(2016)晋1125刑初12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康某甲不服,以4.28亩沟坝地属康不浪的土地承包范围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16)晋1125刑初12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白永华审判员 刘 宁审判员 康照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