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2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余乔生与左国祥、王见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乔生,左国祥,王见冲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2民初519号原告:余乔生,男,汉族,1954年4月3日生,云南省陆良县人,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陆良县。委托代理人:保东光,云南翱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左国祥,男,汉族,1961年10月15日生,云南省陆良县人,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陆良县。委托代理人:朱秋林,云南欣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见冲,男,汉族,1965年4月4日生,云南省陆良县人,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陆良县。委托代理人:方加里,云南莱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乔生诉左国祥、王见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其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乔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7元,减半收取508.5元,由原告余乔生免交。审 判 长 王 俊人民陪审员 俞伟琦人民陪审员 张绍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左云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