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3民初1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祝清才与山东成武富达糠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清才,山东成武富达糠醛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3民初1048号原告:祝清才,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武县。被告:山东成武富达糠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化工园区1号路北5号路西。法定代表人:辛绍祥。原告祝清才与被告山东成武富达糠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祝清才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已就涉案纠纷进行协商,且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清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祝清才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田家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子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