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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3民初1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祝清才与山东成武富达糠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清才,山东成武富达糠醛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3民初1048号原告:祝清才,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武县。被告:山东成武富达糠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化工园区1号路北5号路西。法定代表人:辛绍祥。原告祝清才与被告山东成武富达糠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祝清才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已就涉案纠纷进行协商,且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清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祝清才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田家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子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