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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1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谭丽丽与镇赉县镇赉镇科苑草根儿便利店人格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丽丽,镇赉县镇赉镇科苑草根儿便利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21执字第351号申请人:谭丽丽被执行人:镇赉县镇赉镇科苑草根儿便利店申请执行人:谭丽丽诉被执行人镇赉县镇赉镇科苑草根儿便利店人格权纠纷一案,镇赉县人民法院(2016)吉0821民初165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已经由本院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镇赉县人民法院(2016)吉0821民初1651号判决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员 :高鹏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宇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