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先锋、余土英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先锋,余土英,陈先平,严阳刚,姚奇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2执400号申请执行人:陈先锋,男,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申请执行人:余土英,女,194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申请执行人:陈先平,女,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严阳刚,女,199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姚奇超,男,199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德清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先锋、余土英等与被执行人严阳刚、姚奇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姚奇超已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由其母亲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268917元及利息,实现的债权金额为742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志新审判员 姜春生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崔苏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