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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刑终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克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克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刑终520号原公诉机关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克有,男,1996年5月20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勐海县。因本案于2016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陈奕、牛开凡,云南格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克有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0一七年二月十五日作出(2016)云28刑初393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克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上诉理由,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且上诉人没有对本案证据提出实质异议,决定不开庭审理,并依法对上诉人克有进行了讯问,听取了意见。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6月18日,景洪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根据线索前往勐海县车站开展侦查工作。当日14时许,民警侦查发现,被告人克有携带毒品驾驶车辆欲在勐海县欣悦大酒店附近实施交易。民警遂前往该处控制该车辆,经对被告人克有驾驶的灰色中华牌轿车云K×××××实施检查,当场从该车副驾驶座位上的一个棕色旅行箱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5包零2条,净重3170克。原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认定被告人克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3170克、手机1部依法没收;扣押的云K×××××中华牌轿车1辆由公安机关予以退还。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克有上诉提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其是犯罪预备或犯罪未遂,特情人员对其犯意、数量引诱犯罪,其是从犯,原判量刑畸重。请求依法对其减轻判处。其辩护人认为,对定罪没有异议,但是贩卖毒品未遂,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请求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克有在勐海县欣悦大酒店旁一辆灰色中华牌轿车(牌号为云K×××××)的左侧交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3170克被现场抓获的事实清楚。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检查、提取笔录,证实2016年6月18日14时许,民警根据工作中获取的线索得知勐海县欣悦大酒店旁一辆灰色中华牌轿车牌号为云K×××××车十分可疑,将正在该车的左侧交易毒品的克有抓获,并当场缴获可疑是毒品物5包另2条。2.毒品指认笔录、称量笔录、检材提取笔录、毒品检验鉴定报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机动车登记信息表、物证照片,证实从克有驾驶车辆副驾驶座位上的一个棕色旅行箱内查获毒品是甲基苯丙胺,净重3170克。云K×××××中华轿车的所有人是克通。3.上诉人克有对参与交易毒品的事实供认不讳。4.户口证明,证实上诉人克有的身份情况。以上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克有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克有及其辩护人关于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其是犯罪预备、是从犯的上诉理由,与查明事实及刑法相关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经审查,本案确系公安机关控制下交易,故对上诉人克有及其辩护人关于本案有公安介入,犯罪不可能得逞,以及克有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对定罪没有异议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原判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但对上诉人克有量刑失重,依法应予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28刑初393号刑事判决之第二项即没收毒品、涉案财物,以及第一项中对被告人克有的定罪部分。二、撤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28刑初393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被告人克有的量刑部分。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克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8日起至2026年6月17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孔 睿审判员 黎昌荣审判员 姚 永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