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3执2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熊玉清、周广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玉清,周广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3执2266号申请执行人:熊玉清,男,196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被执行人:周广善,男,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玉清与被执行人周广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4024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元,在房产、交警、工商、国土部门均查无财产登记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志明审判员 张兴发审判员 蓝树高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代理书记员谢清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