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4民初1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龚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4民初1545号原告龚某,女,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务工,住湖北省汉川市。被告周某,男,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原告龚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龚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龚某负担。审判员 蒋正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会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