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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4民初1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龚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4民初1545号原告龚某,女,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务工,住湖北省汉川市。被告周某,男,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原告龚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龚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龚某负担。审判员  蒋正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会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