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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执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刑一庭、余冰冲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刑一庭,余冰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5执577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刑一庭。被执行人:余冰冲,男,汉族,1994年10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福建省仙游县。申请执行人汉阳区人民法院刑一庭与被执行人余冰冲罚金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的(2017)鄂0105刑初10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汉阳区人民法院刑一庭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鄂0105刑初108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权利:追缴被告人罗汉生未交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案于2017年3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的档案信息,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 军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阳 来自